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协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合理分配协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五)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完成协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协会财务部由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协会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协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协会会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协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会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须经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综合管理中心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综合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监交。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协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会长批准。
第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三)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协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协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协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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