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真是、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正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五条公开信息分为应当公开信息和自愿公开信息。 (一)应当公开信息是指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1.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证书; 2.税务登记证书; 3.执业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的); 4.收费许可证; 5.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6.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7.年度工作报告; 8.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业务的信息公开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愿公开信息是指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1.单位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基本情况; 2.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3.特定期限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4.年度审计报告; 5.业务开展情况;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7.其他事项。
第六条信息公开方式: (一)应当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为:应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将有关内容在本单位网站或“河南省社会组织”网站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 (二)自愿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本单位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条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条本单位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2015年11月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 2015年11月1日 |